小鹏汽车官网
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 > 政策 > 正文

三部门: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发布日期:浏览量:3077

导读:9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称,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消费,现就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的,列入《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属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

三、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四、2022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按照本公告继续适用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其他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版权说明:“华夏EV网”转载作品均注明出处,本网未注明出处和转载的,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作品侵犯署名权,或有其他诸如版权、肖像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伤害,并非本网故意为之,在接到相关权利人通知后将立即加以更正。

文章标签:

本文网址:http://www.evinchina.com/newsshow-2473.html

分享到: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